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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作者:本站通讯员  更新:2021-04-16 14:58  关注:927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率先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有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补充协议。

三、施工过程结算约定方式。工程项目工期满足施工过程结算要求的,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程序、风险范围、验收要求、支付时限、比例、逾期处理等事项,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四、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若施工过程中遇政策性文件调价,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应按照中央、省级政策性文件执行。

五、施工过程结算编审要求。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是发承包双方。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履行合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和评审人(包括财政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控和评审。

六、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周期、分部工程进行划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分段结算范围、计量计价方法、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关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七、施工过程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各项费用、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

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八、施工过程结算程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节点施工后,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出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查核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

九、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进行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

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结算审核总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

十一、加强工程项目资金保障。发包人应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防止工程款拖欠。

十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应遵守施工过程结算的规定要求。对出现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施工合同的相关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予以公布。

十三、加强部门间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围绕立项审批、概算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政府投资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0日起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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