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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作者:本站通讯员转  更新:2018-09-25 09:13  关注:1498

假如居民遇到房屋工程质量问题,明明属于保修期内,开发商或施工方却不愿意管,或者敷衍应对多次维修仍未解决好的,主管部门将处罚责任单位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曝光。近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正式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将更好地维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  
  推广:全省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根据新规,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都适用于本《办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  
  全省范围内将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保修:不同工程期限从2年到5年不等 
  针对市民身边常见的房屋质量纠纷,新规确定了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明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必须设置最低保修期限。  
  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词条“设备”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温工程为5年。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可向建设部门投诉。  
  公开: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处理机构  
  房子出了质量问题,投诉渠道不畅通可不行。此次《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  
  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时限:一般质量问题应当在60日内办结  
  新规提出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时限,一般质量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处理时限为3个月,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3个月处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处理机构保存5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理档案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责任: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要处罚曝光  
  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曝光。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应纳入投诉处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拖延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和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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