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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行政部  更新:2012-05-12 16:54  关注:789

陕建发[2012]132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办《关于开展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安监局等七家成员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陕安监发〔2012〕50号)文件精神,定于6月份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做好组织部署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精心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部署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以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及时制定印发“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指导和督促下级部门和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并确保取得实效。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陕建发[2012]111号)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及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建设,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有关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大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市、县和企业进行督办约谈。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要认真开展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考核记录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要持续开展对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提升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认真组织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持证上岗。

  五、注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将于2012年6月1日至6 月30日在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和有关单位全面开展,并定于6月10日(星期日)上午9:00至12:00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西安市统一在大雁塔北广场东侧举办,其他地市结合实际具体安排),突出宣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安全生产、平安生活”的理念,大力宣传“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宣传安全生产“131久安工程”目标和任务,宣传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重点任务,宣传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工作取得的成效,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按照省厅“安全生产月”活动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好事故警示教育、宣讲报告、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宣教活动,真正把安全知识、安全文化送到基层,送到一线作业人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文化传播作用,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在全行业营造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含电子版),于2012年7月2日前报送我厅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029-87290157

  电子信箱:ybq@shaanxijs.gov.cn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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