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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出新规 新建或维修改造建筑先选节能材料
作者:行政部  更新:2012-04-21 15:22  关注:811
    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我省拟出新规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即日起至4月30日,《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新建或维修改造建筑

  优先选择节能材料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重点用能系统(部位)和设备、设施的节能管理责任到人,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意见稿》中指出,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节能管理目标等事项。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按需计量供热,减少热能消耗。公共机构使用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使用楼层和开启时间,定期维护保养,使电梯处于节能运行状态。

  如要新建建筑或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改造,公共机构则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规定,优先选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

  采暖及制冷期以外不得开启空调

  公共机构采用空调系统或者单机调控室内温度,应当执行国家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定期对空调系统或者单机进行维护保养,使空调系统或者单机处于良好状态,减少电能消耗。采暖、制冷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调控室内温度,减少空调系统或者单机的开机时间;非采暖、制冷期,不得开启空调。

  此外,公共机构应当优化办公照明系统,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使用高效节能灯具,计算机、打(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电器,使用后应当及时关机、切断电源,减少待机电能消耗。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禁止非公务使用车辆;公务用车在节假日封存或者停驶,但特种、值班车辆除外;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公共机构进行限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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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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