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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行政部  更新:2012-03-14 10:37  关注:803
陕建发[2012]60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中央驻陕和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培训对象
  1、全省已经到期和即将到期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
  2、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注册或申请未通过的;
  3、注销注册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又申请重新注册的。
  二、教育培训专业
  根据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情况,实施继续教育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六个专业。
  三、教育培训形式及内容
  按照规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需完成120学时的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脱产集中面授学习的方式进行。内容为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四、继续教育报名时间
  120121231日前到期的人员需在2012430日前完成报名。
  220121231日以后到期的注册人员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完成报名和继续教育,并为延续注册留出3个月以上的时间。
  3、未申请注册或被注销注册,拟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行确定报名时间。
  五、继续教育组织程序
  1、报名:具体登录陕西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sjzz.org.cn)进行继续教育网上报名。
  2、划分批次:省注册中心对报名人员划分批次,确定培训时间、地点,并发布在省注册中心网站上。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对象按照省注册中心安排的批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
  4、领取继续教育证书:经培训合格者,按照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组织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有序、按时到指定的培训单位接受教育培训。
 2、积极参加,认真学习。企业要从建设人才队伍的高度,认识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二级建造师参加教育培训,二级建造师执业人员要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自身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机会,严格遵守培训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单位管理,认真学习。对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严重违反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者,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对其做出通报批评、不予结业、勒令重新培训、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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