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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建标发〔2021〕1号
作者:  更新:2021-02-22 10:31  关注:1162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部分地区出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查擅自施工,为项目埋下质量安全隐患,为杜绝此类情况出现,源头上把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关、质量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级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电〔2018〕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实际从源头上把控建筑设计方案高度,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备案工作。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标发〔2019〕1041号)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禁止出现“三边”工程。

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时,对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审,并按照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出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张皮”现象。

二是严把施工图审查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而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不得受理。审查时应当检查相应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合理、施工图是否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审图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相应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八条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处理。

三是强化全过程监管。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严格跟踪超限项目建设情况,对于未进行申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擅自施工的,住建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整改,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的必查内容中,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同时,应将相关单位列入黑名单,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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